出资帮女友买房和装修?柳州男子分手后起诉要回!法院判决→

本以为长达6年的恋爱能与女友步入婚姻的殿堂,男子便帮助女友支付部分新房首付款,还出资负责装修事宜,但未曾想到女友在日后提出分手,男方感觉不公平,遂向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女方退钱。该案件经法院依法判决,只退还装修费用,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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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6年最终闹至法院

2016年9月,原告王先生与被告雷女士相识,后二人发展成恋爱关系,同年11月开启同居生活,共同生活在王先生位于柳北区保利小区的家中,持续了6年时间。

王先生在起诉书中写到,6年以来,自己的收入交由雷女士管理,双方在共同生活上的开支均由王先生承担。2017年,雷女士购买了位于柳北区杨柳郡小区的一套房屋并登记在雷女士名下,打算日后出租使用,王先生出于双方能够缔结婚姻的目的,帮雷女士支付了部分首付款8.23万元和该房屋的全部装修款约8.5万元。

王先生表示,雷女士不仅将房屋租金占为己有,还将他的全部收入用于房贷或投资其他项目,所得利息及收益大部分也收入她一人囊中。2022年4月,雷女士提出分手,王先生认为,雷女士没有法律依据继续占有自己为她支付的装修款及购房首付款,请求法院判决返还。

雷女士仅辩称,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二人之间存在多项转款记录

受理案件后,柳北法院查明,涉案房屋总价款为147.5707万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贷款,其中首付款64.5707万元,按揭贷款为83万元,2017年12月20日,持卡人签名为雷女士的两张中国农业银行持卡人存根显示,其兴业银行银行卡向涉案房屋房开公司支付了22.5707万元,其邮储银行银行卡向涉事房屋房开公司支付了42万元;法院另外查明,王先生名下的光大银行银行卡于2017年7月2日向雷女士名下的兴业银行银行卡转账1.23万元,于2017年11月10日向雷女士名下的邮储银行银行卡转账4万元,于2018年1月5日再向雷女士名下兴业银行银行卡转账3万元,合计8.23万元。

王先生称上述款项为其帮雷女士购买涉案房屋的部分首付款。

除此,法院还查到王先生的网络交易清单及线下购物凭证,并结合双方的陈述以及房屋硬装需求等条件,确认王先生支出的涉案房屋装修费用合计约为8.25万元。

据了解,法院还查询到王先生与雷女士在恋爱期间均有互相转款,且转款并未注明用途,二人之间存在其他方面的投资行为和经济往来。


退还首付款诉求被驳回

基于双方提交的证据,柳北法院认为,王先生所称的三笔首付款转款记录中,其中有3万元转账,转账时间为雷女士支付购房首付款之后,其中4万元转账时间为雷女士支付购房首付款一个月之前,这些款项未直接支付至涉案房屋的房开公司,加之二人在交往期间存在其他方面的投资行为和经济往来,故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无法认定为王先生以结婚为目的为雷女士购买房屋支付的首付款。对王先生关于8.23万元系其为雷女士支付的购房首付款的主张,柳北法院不予采信,王先生要求雷女士返还此钱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法院还认为,因当时王先生与雷女士系男女朋友关系,王先生为雷女士装修房屋支付装修费用约8.25万元,虽然该房屋之后用于出租,但王先生亦是以双方能缔结婚姻为前提,考虑二人以后的生活和收入才为雷女士装修房屋出钱出力,其支付的装修费用属于彩礼的性质,有别于恋爱双方为维持关系而为对方支出的生活开支和钱物赠予。现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王先生要求雷女士返还装修款,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柳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雷女士于向原告王先生返还装修费用约8.2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目前,雷女士不服本判决,已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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